港澳居民内地购房贷款


用途:

指本行向港澳居民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住房的本外币贷款。借款人购买的房产需位于中国境内的粤港澳大湾区内城市或本行已设立分支机构的城市。


适用客户:

1、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港澳籍自然人。
2、需满足以下条件:
  • 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港澳居民身份证、回乡证)及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结婚证、离婚证等);
  • 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 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该笔贷款的月支出与月均收入比控制在50%(含)以下,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月均收入比控制在55%(含)以下;
  • 具有所购房产的商品房销(预)售合同或购房意向书(拍卖房除外);
  • 具有支付所购房产首期购房款的能力,其已付的购房定金(如有)及账户资金可覆盖所购房屋首期款;
  • 同意贷款资金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委托本行向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交易对象支付贷款;
  • 能够提供本行认可的有效担保;
  • 两个以上借款人共同申请借款的,共同借款人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和子女配偶;对共同购房人作为共同借款人的,不受本条限制。共同借款人必须为港澳居民;
  • 授权本行向房管部门查询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情况,或向本行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诚信保证》。

期限:

住宅贷款年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且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原则上不超过70年。商住类公寓贷款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