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函证回函业务


业务受理

  • 按照《财政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我行函证业务集中至境内各一级分行处理。境内分行函证业务受理网点联系信息及业务受理范围详见附表。
  • 我行对银行询证函的受理方式有邮寄和跟函两种,数字函证暂未开通。

办理要求

  • 受单位客户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向我行申请办理银行函证回函业务,应根据业务需要使用《财政部办公厅、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财办会〔2020〕21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中适合的银行询证函格式,严格按照《操作指引》的要求操作、填写,以我行可受理方式送达。
  • 银行询证函内容填写应符合《操作指引》和行业规范,明确无歧义。可手工填写或打印填写;无需函证的项目应用斜线(“/”)划掉,需函证的项目应有填写内容或写“无”字样,不留空白。银行询证函内有涂改、留白不填的,我行有权不予受理;我行将按照需要函证的项目进行核对并回复。
  • 银行询证函须加盖单位客户预留银行签章。函证同一单位多个账户且账户预留签章不同的,若其中一个账户为扣款账户,可仅加盖扣款账户预留银行签章;多页的银行询证函须加盖骑缝章,骑缝章应使用预留银行签章。签章不符、不规范或多页未加盖骑缝章的,我行有权不予受理。
  • 因单位客户已销户等客户无法加盖预留签章的情况,为防范客户信息泄露风险,请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随来函提供单位客户身份证明材料及具体情况说明。
  • 银行询证函不规范、不完整、有存疑、或被函证账户不足支付回函服务费用、函证范围非受理机构业务范畴等情形的,注册会计师应积极配合,重新出具或协调处理。对于未满足上述银行询证函受理要求的来函,自我行联系会计师事务所起3个工作日内未更正补充或协助沟通解决的,我行有权退函。

回函处理

  • 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操作指引》的要求填写真实、有效的回函方式和联系人信息,我行将按回函方式寄送或现场交付回函,如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现场交付方式回函的,其指定的接收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等有效印章的员工介绍信或授权书等证明文件办理,且介绍信或授权书上须注明接收人的身份信息和授权办理的事项。
  • 我行自收到符合规定的询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回函。会计师事务所对我行回函内容存疑或需进一步确认的,可致电我行境内分行的函证业务联系电话咨询。

服务收费

详见《创兴银行有限公司中国境内分支行服务收费表》


境内分行函证业务受理网点联系信息

服务网点名称 函证业务邮寄或现场受理地址 函证业务联系电话 业务受理范围注1
创兴银行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邮寄或现场受理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1层

函证收件人:
创兴银行广州分行营业柜台
020-22137988-8826
020-22137988-8923
广州分行开立账户的银行询证函
创兴银行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邮寄或现场受理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平安大厦A座10层

函证收件人:
创兴银行北京分行营业柜台
010-63145129
010-63145105
北京分行开立账户的银行询证函
创兴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邮寄或现场受理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22层

函证收件人:
创兴银行深圳分行营业柜台

0755-33527684
0755-33529125
深圳分行开立账户的银行询证函
创兴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邮寄或现场受理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88号越秀大厦28层

函证收件人:
创兴银行上海分行风险管理部
021-60853065 上海分行开立账户的银行询证函
创兴银行有限公司汕头分行 邮寄或现场受理地址:
广东省汕头市嵩山路南18号太安堂大厦6层

函证收件人:
创兴银行汕头分行营业柜台
0754-88903224 汕头分行开立账户的银行询证函
注1:业务受理范围含分行本部及辖内支行(如有)。